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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案撲朔迷離,根據最新透露的證據,好像律師才是受害者,這難道是真相嗎?
鮑毓明案確實撲朔迷離,他不像一般的性侵幼女案。不管鮑毓明最終該擔什么罪,都是罪有應得。
最起碼一點,當2015年10份李星星(化名)母女倆人在南京見面時,他說,第一眼看見那女孩就感覺太大了,起碼有l米7高,后來星星媽媽把孩子的凄涼的命運講給他聽,他說孩子挺可憐,,就想幫幫她,女孩見到他也一見如故。
按道理說,鮑某收養孩子開始是準備收養嬰兒的,在QQ上與星星媽媽一聯系,星星媽媽應該把孩子的年齡告訴他了,孩子那時13歲,鮑某42歲,他是律師,明顯知道單身男人收養女嬰要相差40歲以上才能具備收養的條件,為什么聽說女孩巳13歲了,還要與星星媽媽見面呢?見面后又把自己說成救世主。"對他最好的人","要星星不給月亮""忘恩負義"等等,我認為,當他決定要收養星星的時候,就不懷好意。
他們十月份見面,當時星星并沒有隨鮑某前去,而是保持互聯網聯系。當年跨年時鮑某從北京到南京接星星去天津過跨年的,當晚就性侵了她,犯下了罪惡的種子。那一年,星星剛好十四歲,鮑某是律師,當然知道怎樣歸避法律責任。因為與過了十四周歲女孩發生性關系,如果是自愿的,就不會算是強奸幼女。
一切都是鮑某設計好了,鮑某與星星見面時是2015年10月,與過年只隔三至四個月,你一個四十多歲的老男人就敢說與13歲的小女孩談戀愛?你當時不是說要收養女嗎?你說現在跟女孩是戀愛關系,并曬出了錄音以及對話作為證據,我姑且不說證據的真假。要搞清楚你們并不是談了很久的戀愛才同居的,而是你性侵了小女孩以后你用糖衣爆彈砸暈了她。
鮑某得到了一個14歲的小姑娘的身體,自以為自己是勝利者,本只想花點小錢玩玩,哪知道小姑娘也不是善茬,因為14歲時就被侵害了,抓住了這個把柄,就要求得更多,甚至要全世界。
犯法了就是犯法了,他不犯法,別人能抓住他的把柄嗎?犯了法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他冤?法該。
這個案子分三個階段:
1.案子剛曝出來給我們看到的信息是養父強奸14歲養女,這樣乍一看,養父罪大惡極!女孩完全現在被剝削被強迫的位置!非常悲慘?。ㄅ⒔o出了點圖片的證據,從女孩角度媒體給出的信息)
2.隨著案子進一步發展,更多的證據被爆料出來,原來養父并不是養父,而是大人之間的交易!大家覺得女孩好慘,被兩個大人當作交易物品出賣!還是處于被迫狀態?。ù笫褰o出了有力的證據,更多的認證出來說明,同時女孩方面也有口頭上的說法)
3.案子發展到現在,又有了更多的證據!女孩因為這個交易過上了奢靡的生活,由于自己的任性惹怒了易主,易主想結束關系,于是女兒覺得好日子到頭了,不想結束于是想出各種辦法,最后實在挽回不了就給了一口價,但是價太高易主不同意,雙方鬧得不愉快,女孩當要破釜沉舟了?。ù笫灞隽穗娫掍浺?,兩人的關系浮出水面)
總結!奉勸各位大叔不要再打18歲以下女孩兒的主意了,首先14-18歲的女孩已經非常成熟了,你也經不起誘惑而且在輿論當中占據了絕對的上風,這個小女孩在未來又可能利用這個無論上風搞到你身敗名裂,哪怕給了自己覺得的足夠的物質付出你終究是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20歲以上的姑娘跟你在一起會用成年人的思想和你在平等的位置考慮問題,而小女孩永遠覺得自己是小女孩,你就是欠她的!
這件事又可能大叔沒有觸犯我國現有的法律,但是觸犯了人們的道德底線!逃得過法律的制裁逃不過道德的指責,不管小女孩是不是反咬一口,這位大叔終究是做了不該做的事!大叔很有可能不能定罪,但是最后沒有贏家!
鮑某明律師說自己是受害者,誰信?他媽和姐姐己經把話說明。等小女孩到年齡在結婚,是標準的舊社會遺毒“童養媳"。先強奸已成實事,而后威脅+金錢誘惑,奸淫少女長達三年。三次報警都不能救小女孩于水火,最后選擇自殺來證明無奈!蒼天在天,鮑某人這個衣冠禽獸喪盡天良,是個心理變態的大魔王。雖精通法律也難逃法網,送他一句話"玩火者、必自焚“才是他鮑某人最后的下場!
鮑某某這個案子根本沒有什么撲所迷離的說法,兩邊對外說的話其實是高度一致的,只不過是站在各自的立場,把對自己訴求最有利的部分提煉出來,當成全部事實來陳述。
這種羅生門式的講述,其實把所有信息堆到一起,就能看到事情的全貌了,一點都不復雜。
把現在雙方所有陳述,以及各家媒體的報道,包括鮑某某放出來的QQ對話和電話錄音整合起來,時間線如下:
2015年9月,跟李某某母親QQ交流,商量收養女兒的事宜;
2015年10月,鮑某某跟李某某、母親以及中間人碰頭;
2015年11月,鮑某某將李某某帶回北京同??;
2016年元旦夜,鮑某某跟李某某發生關系,當時李某某剛好年滿十四歲。對此李某某認為是“性侵”,鮑某某認為是“雙方自愿”;
2016年4月,鮑某某到山東煙臺工作,李某某跟著一起搬過去,同住在煙臺的公寓里;
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在煙臺自殺,被他人救下,送警;
2019年4月9日,李某某在煙臺市芝罘區某派出所說出了自己的遭遇,第一次立案;
2019年4月中下旬,辦案警察打電話給李某某,叫她去領《撤案決定書》,“撤案沒有道理”,她們希望再次立案;
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了山東泰泉律師事務所的一位李律師;
2019年10月9日,在檢察院的監督之下,李某某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而可以確定的事實就是:鮑某某跟李某某母親在QQ上聊的時候,就已經知道對方跟自己年齡差沒有四十歲,所以無法構成收養關系,但鮑某某還是決定跟對方見面。也就是說,雙方線上可能就已經把這事情從收養聊成了“童養媳”交易,這也是鮑某某最開始的目的。
鮑某某中間幾個月跟李某某沒發生關系,其實是在核實確認她的真實年齡,作為國際大律師的鮑某某,知道14歲是一個必須跨過去的坎兒,一旦不小心被絆倒在這里,自己將來就會倒大霉。所以在確定對方已經滿14周歲以后,鮑某某迫不及待的跟對方發生了肉體關系,這里面一定有強迫成分,甚至暴力手段。但當時李某某沒有能力反抗,而且鮑某某跟李某某的母親有經濟補償,所以李某某沒有報警。
之后李某某已經錯過了最佳取證的時機,而且根據身份證生日和骨骼測試,李某某陳述的2016年年底,都已經過了十四歲。這時候要主張性侵成立,只有采集鮑某某強迫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但時間原因,這部分證據已經無法采集,這都是鮑某某精心策劃的結果。
之后的電話錄音,QQ對話也好,都是鮑某某故意留存和制造的,李某某在跟鮑某某發生關系后,因為自己沒有反抗的能力,也沒有去社會謀生的技能,所以只能依附于鮑某某,并且真的把他當成托付終身的對象。
后來鮑某某玩膩了李某某,打算徹底跟她們切割關系,所以李某某跟母親才決定報警揭露這一切,但最有利的證據都掌握在鮑某某那里,李某某母女只能像無頭蒼蠅一樣亂撞,憑著自己的單方陳述跟一個精通法律的人士進行博弈,直到如今的尷尬局面。
鮑某某或許掌握著非常有利的證據,而且也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最終勝利,但他這種丑陋的心態,利用自己經濟和資源優勢玩弄弱勢群體的嘴臉,絕對不會被社會道德所容許。
因為有錢,所以可以釣出對方的貪欲,讓李某某母親把女兒交給自己。母親在這里是失職的,但不代表鮑某某就是對的。
因為精于把握人性,所以對年幼的李某某精神控制,讓她對自己產生愛人一般的依賴,形成斯德哥爾摩綜合癥一樣的心態,任由自己掌控玩弄。
懂得鉆法律空子,讓自己所做所為都無法形成法律上的罪責,典型的利用專業作惡,這是對法律最大的褻瀆,這種人業務能力再強,也應該被行業唾棄。
鮑某某處心積慮的上演“忘年愛情”大劇,越是拋出各種有力證據,越是讓人看到他變態下作的嘴臉。他在法律上的油滑經營,讓他徹底失去了道德的底限,即使最后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也永遠會以“戀童變態”的形象,為萬人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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